【案情经过】
原告冀X因腰部不适,于2024年10月21日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门诊部进行针灸治疗,由医生王X负责。同年10月25日下午,王X因自称身体不适,推荐另一位医生为冀X进行头部针灸。治疗后,冀X昏迷长达5小时,家属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其转至某医院。经诊断,冀X因头部穴位进针过深引发脑出血,并于同年11月1日接受脑室钻孔引流手术,住院至12月13日。
2025年6月18日,冀X(由其女儿杨X代理)与王X就事故赔偿事宜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总额为5万元,王X已支付部分款项,剩余4.7万元分6个月付清;若逾期未付,冀X有权起诉,且诉讼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由王X承担。协议签订后,王X于2025年7月31日及10月11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7000元和5000元,共计支付1.2万元。剩余3.5万元经冀X多次催要,王X至今未付。冀X遂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X支付剩余赔偿款3.5万元及维权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王X是否应当按约履行剩余赔偿款的支付义务;二是冀X主张的交通费等其他维权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庭审中,王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权利。法院结合冀X提交的《赔偿协议》、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以及法院承办人与王X的通话录音,查明王X对欠付3.5万元的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冀X与王X就赔偿事宜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X自认尚欠3.5万元未支付,冀X要求其给付该笔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冀X诉请的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因其在开庭时未明确具体数额,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冀X赔偿款3.5万元;二、驳回原告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