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罗X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所需,请求原告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供其使用。原告从多个平台贷出款项后,按被告指示将40万元、5万元、2万元转给案外人,将3万元及三千元自有资金转给被告,共计交付50万余元。后双方签订《借条》,确认借款总额为50万余元。此外,双方还存在其他银行、微信、支付宝资金往来。经对账,原告向被告转账276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转账260万余元,差额为15万余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5万余元及15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且双方实际欠款仅为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借条》所载50万余元借款的效力及实际欠款金额如何认定;二是双方其他资金往来差额的15万余元是否应予偿还。
针对焦点一,赵远涛律师指出,虽然《借条》载明金额为50万余元,但原告实际交付金额为50万余元,且其中50万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负有返还义务。针对焦点二,律师通过组织双方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流水进行详细对账,确认扣除重复计算及已还款项后,被告尚欠15万余元的事实。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50万元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扣除已还款项后的44万余元及自有资金三千元,合计45万余元。双方其他资金往来差额15万余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X返还款项45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千余元由被告负担九千余元,原告负担三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