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消费金融公司与被告付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审理。2022年5月5日,付X与某消费金融公司签订《贷款条款》,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贷款用途为家庭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执行利率为年利率20.4%,若逾期还款,则按同期适用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时约定,借款人违约时,需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某消费金融公司于同日依约向付X全额放款10万元。然而,自2023年8月16日起,付X开始出现逾期还款行为。某消费金融公司遂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付X归还剩余借款本金6.9万余元,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及律师费800元。付X收到起诉状后,委托赵远涛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中,双方围绕实际借款本金的认定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展开激烈辩论。付X在赵远涛律师的指导下提出答辩意见:首先,对借款事实本身无异议,但主张某消费金融公司工作人员在放款时违规收取了风控费2.8万元,导致其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仅为7.2万元。因此,利息与罚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实际收到的7.2万元为准,而非合同约定的10万元。其次,付X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某消费金融公司则反驳称,放款交易流水清晰显示已足额发放10万元,不存在扣除风控费的情形,且《贷款条款》中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付X理应全额偿还本息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付X主张银行工作人员收取风控费2.8万元、实际借款本金为7.2万元,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贷款核准确认信息及放款交易流水,足以认定某消费金融公司已按约向付X足额放款10万元,故对付X关于本金数额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律师费,因《贷款条款》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产生该笔费用,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本金6.9万余元,支付利息1100余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付X向某消费金融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余元,由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