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陶X在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售楼部购房时,在现场销售人员引导下,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合同》并支付装修款16.1万余元。合同约定工期为120个工作日。后房屋交付,但某装饰公司迟迟未完工,房屋仅完成部分水电等基础施工。陶X多次沟通无果,遂委托赵远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装饰合同》、某装饰公司返还装修款16万元及利息、承担律师费1.2万元,并主张某房地产公司、某房产公司及辛XX等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各被告相互推诿。某装饰公司辩称其公章及账户由某房产公司控制,实际由辛XX等人操控;某房产公司及辛XX否认收取装修款并拒绝担责;某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对装修事宜不知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涉案销售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应作为《装饰合同》的实质相对方承担责任;二是《装饰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装修款并支付利息;三是某装饰公司、某房产公司、辛XX等主体是否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陶X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销售人员虽无签订《装饰合同》的代理权,但其在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内以开发商工作人员身份接待,且宣传资料未明确告知装修义务主体,陶X作为善意购房者已尽到审慎义务,构成表见代理,故《装饰合同》的实质相对方为某房地产公司。鉴于案涉房屋已进行部分装修且合同尚可履行,继续履行较为适宜,故对陶X解除合同及返还装修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基于表见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某装饰公司、某房产公司、辛XX等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此外,因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负担,该诉请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陶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陶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