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冀X因腰部不适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门诊部接受针灸治疗。2024年10月25日下午,冀X在该门诊部经医生王X推荐,由另一位医生进行头部针灸治疗。治疗结束后,冀X陷入昏迷长达5小时,家属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冀X因头部穴位进针过深引发颅内出血,随后住院并接受了脑室钻孔引流手术。
2025年6月18日,冀X(由其女儿杨X作为代理人)与王X就案涉事故赔偿事宜自愿签订《赔偿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本次赔偿款总额约为5万元,王X前期已支付3000元,剩余4.7万元分期6个月全部付清。协议同时约定,若6个月后王X未按约支付,冀X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王X承担。然而,协议签订后,王X仅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2万元,剩余3.5万元款项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冀X多次催要,王X始终拒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冀X委托赵远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X支付剩余赔偿款3.5万元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王X是否应当依约承担剩余赔偿款的给付义务;第二,冀X主张的交通费等其他维权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X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但在法院承办人与王X的通话录音中,王X对冀X主张的侵权事实及尚欠3.5万元赔偿款的事实均予以明确承认。赵远涛律师据此指出,王X的自认行为已构成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法院应依法确认该事实并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结合原告提交的《赔偿协议》、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以及被告王X在通话录音中的自认,法院对冀X主张的事实及王X欠付3.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冀X要求王X给付协议赔偿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冀X诉请的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因其在庭审中未明确具体数额,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冀X赔偿款3.5万元;驳回原告冀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