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与孙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自2020年起建立食品购销关系,价款共计13.7万余元,孙X仅支付75.6万余元,剩余6.1万余元长期拖欠未付。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2月8日期间,孙X多次从某公司处拿货但未支付相应货款。经某公司工作人员刁某与孙X通过微信对账结算,确认孙X共计拖欠某公司货款6.1万余元(包含五笔具体欠款,分别为1.4万余元、1万余元、1.2万余元、1.1万余元及1.1万余元)。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孙X支付该笔款项,但孙X长期拖欠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远涛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X支付拖欠货款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三千元。孙X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孙X是否应当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第二,孙X是否应当承担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针对第一个焦点,某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结算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孙X确实拖欠货款6.1万余元的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需审查双方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孙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孙X在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后未及时结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支持某公司要求孙X给付拖欠货款6.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关于律师费三千元,因双方未对此进行约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某法院判决:孙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某公司拖欠货款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由孙X负担。本案由审判员审理,书记员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