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原系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王XX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王XX提出借款。原告王XX为满足被告的资金需求,陆续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借款共计6.5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全额出借给被告王XX。在此过程中,原告王XX因向借款平台借款而额外支付了相关的利息及手续费。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XX未能按约偿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王XX遂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XX偿还借款本金6.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XX主动放弃了关于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余元的诉讼请求,以促成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具体欠款本息的结算。首先,需确认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后转借给被告,需审查该行为的效力及被告的还款义务。其次,需明确被告王XX应当偿还的具体借款本息金额。原告主张的本金为6.5万余元,并因网贷产生了相应的利息及手续费,双方需对最终的结算金额进行确认。庭审中,被告王XX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结算后的借款本息总额7万元均明确表示无异议,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借款的具体给付数额及分期还款时间进行了充分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王XX需给付原告王XX借款本息共计7万元。为减轻被告的还款压力并保障原告权益,该笔款项采取分期支付方式:被告王XX于2025年2月15日之前给付2万元;于2025年6月15日前给付2万元;于2026年2月15日前给付3万元。协议同时明确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即如被告王XX有任何一期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XX有权就剩余未还借款全部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各负担一半。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