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高X甲受雇于被告某公司,在某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打胶施工作业。施工前,高X甲签署了《外来人员施工承诺书》,承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026年1月5日,高X甲在登高打胶作业过程中,不慎从梯子跌落摔伤右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XX将其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骨折等,并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后高X甲再次住院进行下腔静脉滤器取出术。高X甲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购买血液费及鉴定费等共计十五万余元。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远涛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方面:
一、高X甲的误工费计算标准。高X甲主张按照黑龙江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某公司抗辩称,高X甲仅为临时打零工的木工,无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且其年龄较大,直接套用全省建筑业平均工资标准脱离实际,请求法院结合当地零工市场行情酌定。
二、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某公司主张,高X甲作为熟练工,未对自制梯子的安全性进行合理评估,且已签署《外来人员施工承诺书》承诺违规操作自行承担全责,主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高X甲则主张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提供安全设施并进行安全培训,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X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熟知施工现场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高X甲自行承担30%的责任。关于误工费,因双方均认可打胶工人日工资为三百余元,高X甲主张按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未超过该标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高X甲医疗费四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余元、营养费六千余元、护理费一万五千余元、误工费四万余元、鉴定费四百余元,合计十一万余元,并驳回高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