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刘XX系朋友关系。2024年5月,刘XX以购买地皮为由向王XX借款。王XX基于信任,通过手机银行及支付宝分四笔向刘XX交付借款共计30万元。为筹集该笔借款,王XX不得不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产生退保损失3.4万余元。刘XX收款后,仅于2025年4月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经多次催告拒不偿还。
2025年6月,双方就债务签订《欠条》及《调解协议书》,确认刘XX尚欠本金25万元、利息3.8万元、退保损失3.4万余元及诉讼成本费2万元,合计34.7万余元,承诺于同年7月31日前还清。协议签订后,刘XX于8月偿还16万元,12月偿还2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王XX遂委托赵远涛律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刘XX偿还剩余本息及诉讼成本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利息、退保损失及诉讼成本费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否受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的限制;第二,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与标准应如何确定;第三,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协议约定的利息与损失合计7.2万余元,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无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本金7万元、利息3.8万元及损失两千五百余元。关于诉讼成本费2万元,因不属于法定利率限制范围且有凭证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次诉讼律师费2万元,因双方未约定且非必然发生,法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应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刘XX返还王XX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3.8万元及逾期利息;赔偿损失两千五百余元、诉讼成本费2万元;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