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经销部系依法设立并从事啤酒销售业务的经营主体,被告张XX因有啤酒购买需求从原告处购买啤酒。在双方交易过程中,被告张XX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申请赊欠货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予以同意。但随着交易次数增加,被告资金链出现紧张,未能按约定期限结清货款。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啤酒货款以及押金共计5.5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该欠款,被告始终拖延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某经销部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远涛、昌某律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押金1万元、货款4.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5月7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暂计为一百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张XX拖欠原告某经销部的押金及货款具体金额认定,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累计拖欠押金及货款共计5.5万元,并提供了押金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在调解过程中予以认可,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陈述一致。因此,双方争议的核心逐渐从“是否欠款”转移到“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即被告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应如何分期或减免部分金额以达成和解。
【裁判结果】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张XX于2026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某经销部押金及货款合计3.2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由被告张XX负担,并于2026年1月1日前一并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