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系同学关系。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被告赵XX以还花呗、看病、交房租等生活急需为由,多次向原告周XX提出借款。基于同学间的信任,原告周XX通过支付宝多次向被告赵XX进行转账,累计转款金额共计7.3万余元。此后,被告赵XX仅向原告周XX归还了四千元,剩余款项迟迟未还。2024年11月1日,原告周XX通过微信向被告赵XX催要剩余借款,被告赵XX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任何剩余借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财产权益。为此,原告周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远涛律师与某律师事务所郑XX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9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应当偿还的具体借款金额与还款期限的确定。
第一,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及法律适用。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案涉借款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相关时间效力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关于借款金额与还款期限。原告周XX实际向被告赵XX提供借款共计7.3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归还的四千元,剩余未还本金为6.9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还款期限,案涉借款并未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但原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已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依法被告应当予以还款。被告赵XX未作答辩且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法视为其自行放弃在本案中的抗辩、举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X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6.9万余元;
二、如果被告赵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00余元,由被告赵XX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法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