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汪X与被告张X于2020年相识。汪X为在某物流公司承揽装卸工作的便利,经常通过微信给张X转账“好处费”。期间有三笔大额转账,分别为2020年11月10日转款5千元、2021年7月13日转款2万元、2021年9月16日转款1万元,大额转账共计3.5万元。汪X主张上述款项为借款,因张X拖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张X辩称,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其系某物流公司经理,负责与汪X对接装卸及结算工作。双方银行流水高达数百万,案涉转账系汪X返还的多收取的装卸费和人情钱,不存在借贷合意。汪X在无欠条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主张借款,证据不足且涉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另查明,张X于2024年1月10日向汪X偿还2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汪X主张向张X微信转账的3.5万元是否为借款,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庭审中,汪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转账凭证,拟证明借款事实。张X提交某物流公司证明及银行交易明细,拟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转账不存在借贷合意。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3笔转账系汪X返还多收取的“装卸费”。
关于案涉转账是否为借款,法院认定:汪X索要的3.5万元中,有5千元未作为借款向张X索要,不应认定为借款;其余3万元中,2021年7月13日转款的2万元,在汪X索要过程中张X认可为借款并同意偿还,其追认属于有效的借贷合意;2021年9月16日转款的1万元,张X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借款意思,汪X次日完成转账,亦应认定为借款。综上,3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因双方未出具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逾期利息应自汪X主张还款合理期限届满后(即张X承诺还款并偿还2千元后的2024年1月11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汪X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1月11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给付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汪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百余元,减半收取2百余元,由张X负担2百余元,汪X负担2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