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7月23日,周XX向李XX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及违约责任。2025年3月31日,双方再次签订借条,确认借款金额为25万元,约定了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等条款。后李XX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XX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八千余元、逾期违约金、另案本金17.7万余元及律师费八千余元等。周XX辩称借条系为配合李XX离婚而虚构,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条是否系虚假意思表示;二、案涉借款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应如何认定。
针对焦点一,周XX主张借条系虚构,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虚构借款事实的合意。法院结合双方长期的资金往来记录、借条内容及被告自认收到部分款项等事实,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借条系对过往资金往来的对账汇总。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25万元。关于利息,法院支持按年利率3.5%计算的期内利息六千余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李XX自认借款来源包含银行贷款及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转贷行为,法院仅支持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关于另案本金17.7万余元及律师费八千余元,因符合借条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周XX向李XX返还借款本金42.7万余元、利息六千余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周XX向李XX支付律师费八千余元;三、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周XX负担八千余元,李XX负担四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