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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企业工作人员涉嫌干扰环境监测设备,辩护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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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区分当事人行为层级,抓住危害后果显著轻微、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关键点,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不否定行为违法,聚焦情节轻微进行说理,沟通推动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案件不移送法院,帮助当事人避免留下刑事案底,保全个人职业发展。

案件详情

办案机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文书作出时间:2026年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当事人辩护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当事人系污水处理企业在岗员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侦查机关最先移送审查起诉的对象为另外两名涉案人员,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次补侦之后,侦查机关补充将本案当事人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其涉嫌污染环境罪。

案件查明事实:污水处理厂运行值班人员先后两次,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装有稀释废水的容器,以此干扰出水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的采样与数据采集。两次行为发生后,值班人员均向负责水质检测工作的本案当事人报告,当事人再向企业分管生产的管理人员进行报告,分管领导予以默许。第二次干扰监测设备的当日,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

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排污总排口总氮指标存在轻微超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认定,本次污染因子超标幅度仅6.7%,在20%以内,属于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续对涉案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案证据包含书证排污许可文件、检测报告、多名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材料。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卷宗证据材料,研判全案行为性质、当事人在事件当中所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结合生态损害后果轻微、企业未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重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本案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当事人属于次要参与人员,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请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第一,当事人并未直接实施篡改、干扰环境监测采样设备的行为,仅属于中间报告上报环节人员,在整个事件当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评价;第二,虽然存在干扰监测设备的行为,但实际污染物超标幅度很小,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结合行政机关已经对企业不予处罚,刑事层面是否有必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结合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能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

 

我方辩护意见

1. 当事人没有直接实施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行为,仅履行内部上报汇报工作职责,在案件当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

2. 本案污染物超标幅度低,经专家评估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显著轻微,行政机关亦对涉案企业不予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有限;

3.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综合全案,当事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恳请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当事人不会移送法院审判,无刑事犯罪案底。

 

案件总结

污染环境犯罪中,干扰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刑法明确规制的行为类型,该类案件入罪门槛较低,企业普通岗位员工极易卷入刑事风险,一旦起诉到法院,即便判处缓刑,也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职业发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本案辩护核心目标就是争取审查起诉阶段相对不起诉,将案件终止在检察环节。

介入案件后,辩护律师完整研读全部卷宗,区分不同人员行为层级:直接动手篡改采样设备的一线值班人员、中间信息上报的本案当事人、作出默许态度的分管管理人员。本案当事人仅仅接收一线人员情况后向上一级管理人员报告,没有发起、没有指令、没有动手实施干扰监测设备,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额外利益,属于事件链条当中次要环节。

辩护过程中,我们着重向承办检察官强调客观危害后果:虽然存在干扰监测的行为,但实际外排污染物超标幅度仅6.7%,专家意见明确属于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对涉案企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不予处罚的处理结论,是刑事案件评价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参考。同时当事人具备法定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

我们在辩护意见中没有直接否定行为违法性,认可行为具备一定违法性,重点从参与地位次要、主观恶性不大、实际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法定从宽情节齐备多个维度,论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契合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

经过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结果使得当事人免受刑事追诉,不留犯罪记录,最大限度保住当事人的职业与个人生活。同时本案也提示,环保岗位从业人员,面对单位内部违规操作,不能仅做简单上报,应当坚持拒绝违规行为,必要时向监管机关反映,规避自身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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