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17日
代理一方: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甲方,与我方当事人签署《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我方企业为地产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以及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包含进度款审核、计量、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约定项目预估工程造价约1.4亿元;参考省内造价咨询政府指导价,经协商优惠后总合同价款40万元,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服务费12.38万元,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27.62万元,同时约定分阶段付款节点。
合同签署之后,我方咨询企业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出具多份造价咨询报告、报价确认文件,多份成果文件经被告地产公司签收、盖章确认;同时通过持续微信沟通,完成样板间、景观、亮化、弱电等多项预算、审核意见交付;参与项目工程进度款审核,多方盖章确认项目施工进度。后续因地产开发企业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行政机关公告解除,项目直接烂尾,项目无法继续推进,造价咨询全部后续服务客观上无法继续开展。
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支付任何咨询服务费,经我方多次催告仍拒不付款。我方代理律师接受委托提起诉讼,起诉立案之后,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双方造价咨询合同。被告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第一,项目烂尾、合同客观无法继续履行,我方能否请求解除合同;第二,项目并未完成全部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原告能否主张费用,应当按照全额合同价款,还是仅支持已经实际完成工作部分的价款;第三,已经完成工作量对应的金额如何核算;第四,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代理律师提交全套合同、造价咨询报告、编审确认表、双方微信沟通记录、进度款报审文件、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公告,同时向法庭详细说明政府指导价、合同协商折扣、已完成工作量的计价测算逻辑。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400000元;
2. 请求判令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000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
3. 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签署的造价咨询合同于起诉立案当日解除;
4.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 判决确认案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于被告接收应诉材料之日解除;
2. 判令地产开发企业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咨询服务费329605.11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
3. 驳回我方其余诉讼请求;
4. 案件受理费按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房地产项目烂尾引发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纠纷,这类案件常见风险在于:项目中途终止,全部服务没有做完,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部分尚未触发,被告往往失联、拒不到庭,企业容易面临拿不到服务费的困境。
本案被告全程缺席庭审,所有事实、工作量均依靠我方证据构建。代理律师首先固定全套交付成果证据:造价咨询报告、对方盖章编审确认表、微信完整沟通记录、多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审材料,证明原告已经实际交付大量咨询成果,已经完整完成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同时完成大部分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
合同原本约定分阶段付款,但是案涉土地出让合同解除,项目烂尾,属于被告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方当事人不存在违约。根据民法典,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我方以起诉方式解除,法院认定解除时间以应诉材料送达被告为准。
诉讼中我方最初诉请主张全部40万合同价款。庭审中代理律师客观评估案件,向法庭如实说明:最终竣工结算审核这一部分工作实际没有开展,不能直接主张全额合同款,应当按照已经实际完成工作量来计价。代理律师向法庭演示省内造价政府指导价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结合合同约定的三折优惠,分别核算已经完工的清单控制价部分、已完成全过程咨询部分,形成完整计算逻辑提交法院。法院采信我方的工作量核算方式,支持已履行部分329605.11元。
案涉合同本身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理律师引用民法典违约责任条款,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资金占用的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予以采纳,判决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按LPR计算违约金,弥补服务企业资金占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