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梁X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刘XX诉称,被告梁X乙系某超市的经营者。2018年,被告梁X乙与其配偶郝XX共同经营该超市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店小二”酒,累计拖欠货款四千元。2018年6月28日,郝XX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四千元,并加盖某超市印章。后某超市于2020年12月23日注销。经原告多次催要,郝XX于2023年1月23日通过微信支付一千元,剩余三千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三千元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二、某超市注销后,其经营者梁X乙是否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原告杨海娇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欠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企业信息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某超市的工商登记情况。被告梁X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某超市拖欠原告刘XX酒款三千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在其注销后,相应债务依法应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梁X乙负责偿还。原告刘XX要求被告梁X乙支付酒款三千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梁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付清拖欠的酒款三千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梁X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