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曹XX、杨X乙系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21年起多次从原告处赊购饲料,约定货款后结。2022年3月31日之前的货款双方已结清。此后,二被告再次陆续向原告要货,共计拖欠货款14.9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6年7月5日支付五千元,剩余14.4万余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X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海娇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4.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某法院于2026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委托某人民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具体金额及还款责任的认定;二是二被告作为夫妻,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该笔饲料款的给付义务;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相关维权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还款期限、分期还款方案以及违约责任的设定进行了充分协商。原告希望尽快收回欠款并保障后续执行,被告则希望获得较为宽裕的分期还款期限以缓解资金压力。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委托某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曹XX、杨X乙欠原告王XX货款14.4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于2026年8月12日支付2.4万余元,于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2万元;自2027年1月起至2029年9月止,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三千元;剩余货款一千元及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余元于2029年10月28日前全部结清。二、若二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王XX有权就全部未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