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两名原告系身故被保险人的父母,为案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前投保学生、幼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包含xx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驾驶车辆行驶在乡村自留小道,因驾驶操作不当发生车辆翻坠事故,造成车内人员受伤,被保险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驾驶人员不存在酒驾,车辆事前无机械故障。
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以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后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本案属于驾驶人过失犯罪,相关损失应当由驾驶人自行承担,不同意赔付保险金。原告遂委托黄晓曼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1. 认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事故,不存在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免责情形;驾驶人的过失犯罪、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不能用侵权责任逻辑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义务。
2. 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一个月内向原告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xx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4.若保险公司未按期给钱,还需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价值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黄晓曼律师团队仔细梳理保险条款全部免责条款,区分侵权赔偿责任和保险合同理赔责任两大法律关系。
本案中,虽然驾驶人被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重点核查保险条款列明的全部责任免除情形:条款仅将投保人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杀斗殴、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病、高危运动列为免责事由,并未将投保人/受益人过失犯罪列为拒赔条件。
庭审过程中针对保险公司核心抗辩:“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犯罪应当自行承担损失”,黄晓曼律师团队明确区分,本案审理是保险合同纠纷,不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保险公司赔付义务来源于保险合同约定,不能把侵权层面的责任拿来对抗保险理赔义务;同时举证证实本次死亡属于保险定义的意外伤害事故,受益人不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法定受益人依法享有完整受益权,应当全额取得保险金。
黄晓曼律师精准辨析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逐条拆解保险免责条款,厘清过失犯罪不等于保险拒赔事由。面对保险公司的专业抗辩,找准案件核心法律突破口,充分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说服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拒赔观点,帮助法定受益人拿到全额1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维护保险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投保的保障目的。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人身意外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伤残后保险公司拒赔、少赔;
2. 保险事故涉及当事人过失类刑事风险(立案、不起诉),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保险理赔;
3. 保险为法定受益人,家属遭遇意外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遇抗辩;
4. 保险公司混淆侵权责任与保险合同责任,以事故当事人存在过错、事故责任划分,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服务指引
1. 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完整保存保险单、保险条款、事故证明、鉴定文书、公安、检察法律文书、医疗抢救材料;
2. 收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口头拒赔答复,不要轻易签署放弃理赔的文件;
3. 遇到意外险拒赔争议,可委托专业律师审阅保险条款,评估拒赔是否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
4. 协商理赔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主张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