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X系某公司某地区区域经理,被指控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涉案会员四百六十余户,投资总额两千八百万余元,已收回回馈款一千五百万余元,实际损失一千二百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徐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其系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徐XX与同案被告人孙某甲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案发时孩子尚在哺乳期。若二人同被判实刑,婴儿将无人照料。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此案关乎当事人自由与幼子成长,迅速介入并制定辩护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审计鉴定报告存在后台数据来源不明、销售单确认比例低、报案材料不完整及非法所得认定有误等重大问题,指控数额证据不足;其二,徐XX仅负责处理连锁店事宜,对集资款无支配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三,徐XX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受公司虚假宣传误导,主观恶性较小;其四,徐XX系哺乳期妇女及生活不能自理婴儿的唯一扶养人,且具备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是否应优先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敏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详细的审查意见,指出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在沟通无果后,果断拒绝签署量刑过重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律师继续深化辩护,全面梳理徐XX的从宽情节,并引用相关地方高院关于缓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及某县法院、某法院的同类生效判决,论证缓刑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徐XX成功避免实刑,得以回家照料幼子,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