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钱X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企业连续多年获市级荣誉,提供就业保障300余人。因牵连其他职务犯罪案,钱X甲被羁押于X看守所。某检察院指控钱X甲参与串通投标,认定其为从犯,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并处罚金7万元。张敏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因案件背景特殊,会见一度受限。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未获批,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强调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且企业面临生存威胁,最终使钱X甲被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 钱X甲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遗漏该情节,后公安机关补充出具说明,证实钱X甲系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2. 钱X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案犯王XX提起犯意并出资,王某丙具体实施围标,钱X甲仅受请托联系围标公司并转交费用,对标书内容不知情,未参与报价且未获利,系作用最小的从犯。且案涉项目质量达省优标准,未造成损失。
3. 量刑均衡与民企保护。同案犯王某丙量刑建议为六个月缓刑,钱X甲作用更小且有自首情节,量刑应更轻。此外,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企业进入黑名单,影响300余名员工就业,需兼顾优化营商环境。
【裁判结果】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张敏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整量刑建议,并提交律师建议书,提出实报实销方案。律师指出该方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诉,减少刑罚执行社会成本。经多次沟通与抗争,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钱X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天,实报实销。钱X甲无需再被收监执行,得以回家照料企业,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