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系当地知名建筑企业,拥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等多项资质。2019年2月及2020年9月,某公司在A、B两个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其投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确保中标,分别邀约其他公司陪标,并安排报价、支付陪标费等。A项目中标价约1.2亿余元,B项目中标金额约1.5亿余元。侦查机关认定某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某公司委托张敏律师担任辩护人。张敏律师介入后,通过全面阅卷、调查取证,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A项目的定性与追诉时效。辩护人指出该项目系“先内定、后招标”,未实质损害法益,且公安机关立案时已逾五年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B项目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辩护人主张围标系相关人员个人决定与操作,未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三是违法所得的认定。辩护人提出项目利润系中标后合法经营所得,与串通投标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是企业合规与不起诉的适用。某公司系当地重点培育企业,若被起诉将导致六百余名员工失业及民生项目烂尾,对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虽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启动专项合规整改,建立事前审批、事中监督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某公司不起诉。此举使某公司免于被定罪起诉,避免了列入失信黑名单及丧失招投标资格的严重后果,有效保障了企业存续、员工就业及在建民生项目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