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由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介绍卖淫案。被告人阮XX与丈夫刘XX共同涉案,被指控介绍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起诉意见书认定阮XX介绍23次,系从犯。案发后,阮XX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某看守所。阮XX与刘XX均被羁押,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年仅6岁,女儿仅1岁半,均不能自理。阮XX的父母年岁已高且患有多种高危疾病,无法照顾幼童。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知本案不仅关系阮XX的自由,更关系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核心在于争取取保候审及量刑阶段的最轻处罚。辩护人逐笔核对全案证据,制作详细阅卷笔录,对指控的23次事实逐一梳理,发现与阮XX有关的18次中存在证据问题。同时,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指出阮XX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系从犯、初犯等,虽未获批准,但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阐述从宽情节,并提交家庭情况、子女出生及父母疾病诊断等证明。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阮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涉案事实的认定。首先,关于微信号归属及辨认情况。控方证据中,部分“某”微信号归属存疑,阮XX与刘XX均供述该微信号由刘XX使用,而卖淫女吴某丙的笔录直接将阮XX认定为该微信号使用者,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其他笔录矛盾。其次,卖淫女辨认情况不一,卖淫女黄XX、李XX未能明确辨认出阮XX,甚至表示分不清聊天对象。最后,部分涉案事实存疑,如蔡XX、程XX的转账备注存疑,或系三人共同介绍且阮XX仅分得五百余元。辩护人通过精准梳理涉案事实,有效削弱了控方部分证据的证明力,并全面挖掘阮XX系从犯、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小及家庭特殊困难等从宽情节。
【裁判结果】
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全流程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阮XX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家庭特殊困难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阮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虽然未能获得取保候审或缓刑,但在本案涉及介绍卖淫人数较多、阮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该刑期已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到的较为有利的从轻处罚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