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至2022年10月间,李XX纠集李XX、马XX、包XX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通过XX软件寻找建筑工地,假借应聘务工,故意采取消极怠工或制造“工伤”等手段迫使施工方拒绝用工,随后通过聚众造势、围堵滋事等“软暴力”方式索要“误工费”等钱款。该团伙先后在多地实施11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14万余元。其中,包XX参与了3起敲诈勒索事实,涉案金额3.8万余元。案发后,包XX在准备投案过程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包XX在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二是包XX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抓获,是否构成自首;三是鉴于其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包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在准备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陈建芳关于包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鉴于该团伙属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予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包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