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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芳律师代理黄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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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建芳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黄某乙的辩护人。面对复杂的刑事自诉指控,陈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从股权受让的善意性、时间节点及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辩护策略。庭审中,陈律师通过详实的证据质证,有力论证了黄某乙受让股权时涉案股权已解冻,且无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成功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促成法院驳回对黄某乙的起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自诉人洪X与黄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洪X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黄XX持有的某公司名下价值两千三百万元的股权,并要求某局协助公示执行。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黄X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子黄XX,某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洪X补充指控黄XX还实施了转让其他公司股权、隐匿房产车辆及转移银行账户款项等行为。洪X认为黄XX、黄XX及某局、陈XX、王XX、林XX等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遂提起刑事自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黄XX、黄XX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某局及陈XX、王XX、林XX是否构成该罪的单位犯罪及直接责任人员犯罪。

黄XX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保全裁定不属于拒执罪范畴,股权转让时未被冻结,且自诉人未举证证明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黄XX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善意受让人,受让时股权未被冻结,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某局及其辩护人提出,协助冻结系行政行为,该局无拒执主观故意。陈XX、王XX、林XX均辩称未实施拒执行为,林XX称其系依规履行协助公示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黄XX、黄XX具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黄XX转让股权时判决尚未生效,黄XX受让股权发生于解冻之后。某局未实施集体决策并以单位名义实施拒执犯罪,陈XX、王XX亦未实施拒执行为,林XX系履行协助义务,无共谋拒执证据。综上,自诉人的指控缺乏罪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自诉人洪X对黄XX、黄XX、某局、陈XX、王XX、林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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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控告等领域。 已成功办理电信诈骗、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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