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自2023年9月起,吴XX在潘X戊指使下,利用担任某物流公司某快递网点负责人的便利,组织员工颜XX、陈XX,在明知潘X戊生产、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与运送假烟的司机周XX等人约定在某市某区某路等地盘运卷烟,后运至某快递分拨点发往全国。其中,颜XX负责驾驶货车交接卷烟,陈XX协助处理退件。2023年11月6日,颜XX与周XX在交接假烟时被当场抓获,查获假冒卷烟1700条,价值66万余元。同月17日,追回此前寄递的假冒卷烟936条,价值37万余元。吴XX、陈XX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陈XX涉案金额达104万余元。案发后,陈XX家属代为预缴罚金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陈XX的量刑情节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陈XX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仍提供物流便利,涉案金额达104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XX的辩护人陈建芳律师提出,陈XX参与犯罪持续时间较短,未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陈XX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再犯可能性低,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若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X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仍为其提供物流便利,涉案金额达104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陈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某法院判处陈XX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同时,追缴同案犯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及查扣在案的2642条假冒卷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