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张XX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取得许可证的林X、郭某、杜X等人处购买卷烟,并在某市某区某烟酒行内销售。2021年5月21日,某市某区烟草专卖局在上述场所当场查获卷烟513条,但张XX仍继续无证经营至同年6月10日。经查,张XX无证经营卷烟金额达54万余元,实际销售金额达41万余元。案发后,张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3万余元。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张X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张XX非法经营数额达54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陈建芳律师提出,张XX悔罪表现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所犯罪行非暴力犯罪,无证经营售卖烟草的进价和售价均在合理范围内,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张XX无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此外,张XX育有两个年幼孩子,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卖物品,数额达54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张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量刑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