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案情简介
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惠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张X,出借本人两张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资金,非法获利 4300 元,涉案资金流水一百六十余万元。张X主动投案,后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陈建芳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X辩护人。
办案经过
陈建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张X,完整梳理卷宗全部证据材料,确认当事人具备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但是公安机关并不认可自首情节,向检察院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和构成自首应当认定,请求对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张X不起诉。 处理理由:张X实施帮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