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商贸公司与某商务公司因进口欧洲牛肉业务产生纠纷。某商务公司曾以买卖合同为由起诉某商贸公司,并申请保全其346.8万余元财产。审理中,某商贸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实为某食品公司,某商务公司遂撤诉并解除保全。随后,某商务公司以侵权为由再次起诉某商贸公司及其关联的某肉类公司、某货运公司,并申请保全341.3万余元财产。某商贸公司提出保全复议,主张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XX公司因需进一步取证再次撤诉并解保。某商贸公司遂起诉某商务公司,主张其隐瞒事实、恶意诉讼、超额保全,要求赔偿资金损失19.9万余元及违约金48.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某商务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驳回某商贸公司全部诉请。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某商务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是否不当,即是否构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某商贸公司确认其关联公司为涉案纠纷的实际参与方,在系争进口货物纠纷中确有事实上的牵连,某商务公司对合同相对方的认识变化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滥用诉权的恶意。其次,某商务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及时申请撤诉并解除保全,基础法律关系不同,难以认定其存在拖延诉讼之恶意。最后,某商务公司申请保全的金额不存在明显超额,且经法院依法审查获准。不能仅以事后撤诉或诉求未获支持推定保全申请存在主观过错。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某商贸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