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原告成X与被告宋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宋X将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街某号的三间商铺出租给成X,租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50万元,7年租金共计350万元。合同签订后,成X亲属代其向被告之子转账200万元,成X本人转账150万元,被告确认全额收悉。2022年11月,因配合城中村改造,涉案商铺所在景区发布停业公告,将于2023年1月21日停止营业。成X无法继续经营,遂要求宋X返还剩余租金。宋X拒绝,辩称其仅为居间方,受成X委托与案外人某公司协商承租,成X应直接向某公司主张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成X委托汪鑫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X返还租金35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成立实质性的租赁合同关系;二是原告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商铺的期间及应退还的租金金额。
针对焦点一,被告宋X主张其系居间方,促成原告与案外人某公司达成租赁。汪鑫律师指出,租金标准系原被告双方磋商确认,且被告自认其向案外人承租的租金低于出租给原告的标准,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居间合同特征,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相对方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针对焦点二,被告主张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商铺至2023年8月,要求扣除相应费用。原告则主张已于2023年4月搬离,且双方已协商确认费用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并收取租金,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关于居间关系的抗辩不成立。关于占有期间,原告已搬离且双方协商确认费用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被告主张占有至8月仅凭报警回执难以认定关联性。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X返还剩余租金333.3万元。案件受理费1.7万余元,由被告负担1.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