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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文化传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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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汪律师精准梳理了多份补充协议及微信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证明了被告欠款事实及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在庭审策略上,针对担保人关于“未经同意加重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汪律师敏锐捕捉到担保人对补充协议磋商过程知情且未异议的关键细节,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担保范围包含违约金。最后,汪律师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体现了极强的危机处理与客户利益维护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原告在抖音平台为被告提供媒体充值服务,原告先垫资600万元,被告分期还款。同日,被告刘XX签订担保协议,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期间,被告某传媒公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款。2025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某传媒公司欠付服务费401万余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逾期违约金标准。此后,被告某传媒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2025年1月22日,被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共同出具新的补充协议,确认欠款391万余元,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将逾期违约金标准提高,被告某科技公司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377万余元、违约金、律师费5万元等,并要求被告刘XX、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法院应如何调整;第二,被告刘XX的担保范围是否涵盖后续补充协议中加重债务的违约金条款;第三,被告某科技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传媒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务费377万余元。针对违约金,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违约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针对担保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刘XX对补充约定违约金知晓且同意,应对包含违约金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关联主体自愿提供担保且经内部决议,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377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5万元;被告刘XX、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传媒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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