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传媒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原告在抖音平台为被告提供媒体充值服务,原告先垫资600万元,被告分期还款。同日,被告刘XX签订担保协议,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作期间,被告某传媒公司未能按期足额还款。2025年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被告某传媒公司欠付服务费401万余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逾期违约金标准。此后,被告某传媒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2025年1月22日,被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共同出具新的补充协议,确认欠款391万余元,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将逾期违约金标准提高,被告某科技公司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仍未按约履行,原告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377万余元、违约金、律师费5万元等,并要求被告刘XX、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法院应如何调整;第二,被告刘XX的担保范围是否涵盖后续补充协议中加重债务的违约金条款;第三,被告某科技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是否合法有效,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某传媒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务费377万余元。针对违约金,法院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违约过错程度,酌情调整为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针对担保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刘XX对补充约定违约金知晓且同意,应对包含违约金在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关联主体自愿提供担保且经内部决议,担保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原告服务费377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5万元;被告刘XX、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某传媒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