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月1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促销服务与商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指定门店供应自产品牌产品,被告验货后填写入库单签章确认,并在供应商网站公示结算结果,由原告开具发票进行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于2022年9月23日开具了相应发票。经双方共同对账结算,确认实际产生货款共计7.1万余元。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及发票后,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在庭审中对拖欠货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表示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同时,被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议,但主张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十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自2022年9月24日起算,并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被告则抗辩称应按合同约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收到诉状副本十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汪鑫律师在庭审中围绕合同条款及履约事实展开论证,指出被告未按合同附件约定的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明确了逾期利息的合理起算时间,并针对被告提出的利率标准抗辩,结合合同具体约定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万余元,理应支付。根据系争合同附件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第60天付款。因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开具发票,被告应于2022年11月22日前付款,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自2022年11月23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计算标准,因合同明确约定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法院予以调整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1万余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1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00余元,减半收取为800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