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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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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在证据组织方面,汪律师全面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入库单、发票及对账结算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促使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全盘认可,极大降低了举证难度。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及标准抗辩,汪律师精准剖析合同条款中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据理力争将利息起算点提前至验收后第60天,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资金收益。其专业的法律判断与清晰的庭审表达,最终促成法院支持我方核心诉求,实现了案件的高效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超市公司签订《促销服务与商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指定门店供应自产品牌产品,被告验货后填写入库单签章确认,并在供应商网站公示结算结果,由原告开具发票进行实际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于2022年9月23日开具了相应发票。经双方共同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实际产生并拖欠原告货款共计7.1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1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7.1万余元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同时,被告对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无异议,但主张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十个工作日后的次日起算逾期利息。原告则主张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并自发票开具后一定期限起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承认,法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万余元,理应支付。关于逾期利息,根据合同附件约定,付款日应为收货全部检验并验收后第60天。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开具发票,被告应于2022年11月22日前付款,逾期未付显属违约,应自2022年11月23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关于计算标准,因合同明确约定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法院据此予以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食品公司货款7.1万余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7.1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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