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8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年度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有机三色藜麦混合胚芽燕麦片等产品,付款方式为月结,即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且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个自然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还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工作人员徐XX与被告工作人员施XX、某丁、某戊通过某业务沟通群沟通发货及催款事宜。2023年12月21日,徐XX发送对账函及明细表,确认截至2023年12月20日被告欠付货款共计100万余元。施XX回复确认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此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均以无付款安排为由拖延。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万余元、违约金30万余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保函担保费一千余元。被告书面答辩称起诉状中“采购机器”与合同不符,合同签订地点存疑,且原告缺少产品交付签收单,证据不充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完成了货物交付义务;二、被告应当支付的欠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年度采购合同》、微信沟通记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100万余元,原告要求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关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付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予以支持,法院根据对账明细将部分货款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24年1月1日。关于律师费,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律师费,原告主张的2万元属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函担保费,因双方无明确约定且非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00万余元;二、被告支付以8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1日起、以1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均按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支付律师费2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