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家政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某平台提供媒体充值服务,合作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采用预付费方式。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包括因调查违约行为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义务,为被告在某平台上的账户进行充值。根据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4年8月15日,原告共计为被告充值255.2万余元,被告已累计支付245万元,尚余10.2万余元未支付。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孙X及相关工作人员催要欠款。被告方起初回复会转告财务,后以公司出现状况为由拖延,并在原告发送结算确认单后未再予以回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鑫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10.2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律师费2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元。同时,原告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被告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因被告缺席审理,未进行法庭辩论,但法院在审查原告诉请时,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认定:其一,原告主张的剩余服务费10.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合同依据,利息起算时间应如何确定;其二,原告为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及保全保险担保费用一千元,是否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范围,法院应否予以全额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媒体投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充值后台截图、明细表及结算确认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充值义务及被告欠款10.2万余元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结合最后结算时间及催款情况,酌定自2024年10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关于律师费与保全保险费,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且原告已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法院认定其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律师费1.5万元,全额支持保全保险费一千元。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家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10.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一千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七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