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1月1日,原告某传媒公司与被告某网络公司签订《媒体投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某网络公司委托原告提供媒体投放服务,双方采用先垫款后还款的合作模式。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孔XX对某网络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25年11月28日,两被告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欠付原告服务费本金248万余元,并承诺承担以欠付总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248万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3万元,并要求孔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某网络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服务费本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二是被告孔XX是否应当对某网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媒体投放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债权债务确认书》等证据。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在法院电话核实中,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承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某网络公司欠付服务费本金248万余元的事实。两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248万余元;二、被告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四倍,自2025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四、被告孔XX对某网络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网络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3万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