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9月,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某广告公司签订《媒体投放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媒体社交广告信息服务,采用先垫款后还款模式,垫款账期为两个月,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年10月,被告联系人邢X在双方合作微信群中要求原告为某鞋业公司投放广告,并指示原告充值15万元。原告依X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充值,系统显账16.8万元。此后,该广告账户实际消耗12.7万余元(折合实际充值金额11.4万余元)。原告员工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垫付款,被告均以财务核对、缺乏前置审批条件、后台数据为虚拟数值等理由拖延拒付。原告遂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垫付费用11.4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实际履行了广告投放及垫资充值义务;第二,被告主张的返点返还、缺乏前置审批条件以及后台数据不真实等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第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第三方平台系统录屏及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消耗情况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充值及广告投放义务。被告关于虚拟数值、缺乏前置条件及返点返还等抗辩理由,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垫付费用及违约金起算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广告公司支付原告垫付费用11.4万余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