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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画廊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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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的“不可抗力”抗辩,汪鑫律师敏锐调取历史气象预警记录及被告内部询问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驳斥其免责主张。在损失认定环节,汪鑫律师积极推动资产评估程序,并通过详实的评估说明确立了损失金额的高度盖然性,最终为客户争取到39万余元的胜诉判决,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危机。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系某画廊经营部经营者,长期承租某发展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用于画廊经营。2019年8月10日,受台风“利奇马”影响,某市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当日因暴雨导致水量过大、排水管爆裂,大量雨水涌入某画廊经营部,致使店内大量苏绣、字画等艺术品泡水受损。事发后,某发展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暴雨属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某发展公司亦以此拒绝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李XX及某画廊经营部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案号:(20XX)沪01XX初XX号),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某发展公司赔偿。汪鑫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两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某发展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即本次台风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其二,原告因漏雨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及具体金额应如何确定;其三,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是否应当在本案中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市夏季台风常见且气象部门有提前预警,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某发展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尽适租义务及预防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损坏清单及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评估,认定原告财产受损金额为39万余元。最后,因无法律特别规定及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上海XX公司无需直接向第三者理赔。最终法院判决:某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3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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