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第三人某建材店、某装饰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某建材店系张XX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某装饰公司系李XX实际控制的公司。此前,法院就某建材店与某装饰公司、张XX与李XX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某装饰公司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38万余元,李XX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12万余元等义务。因李XX及某装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XX及某建材店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债权总额为5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李XX与张XX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张XX,张XX支付房屋差价37万元。现房屋已过户至张XX名下,但张XX未支付差价,李XX遂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X支付差价3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张XX辩称,顶账房屋为回迁毛坯房,价格过高;双方最初协商的是补20万元现金加价值17万元的砂石水泥等材料,且其前期转账的2万元用于办理过户,应当予以扣除。李XX则主张,双方已在法院执行局正式达成执行和解,明确约定张XX支付37万元差价,且其不同意以砂石等材料抵顶差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执行局达成的执行和解笔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XX已按约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XX,张XX接收房屋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应按约定支付37万元差价。庭审查明张XX前期支付给李XX的2万元,因案涉房屋维修基金系张XX另行支付,故该2万元应予以扣除,李XX对此无异议。据此计算,张XX还应支付35万元。关于张XX主张以砂石等材料抵顶部分差价的抗辩,因双方后续未达成一致且李XX不同意,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损失,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3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