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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李XX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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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以材料抵顶差价的抗辩,汪鑫律师敏锐抓住双方已在法院执行局达成正式和解笔录这一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前期微信协商”的主张,确立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优先效力。同时,针对2万元预付款的扣除问题,汪鑫律师通过厘清房屋维修基金的实际缴纳主体,促成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其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胜诉结果的实现。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第三人某建材店、某装饰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某建材店系张XX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某装饰公司系李XX实际控制的公司。此前,法院就某建材店与某装饰公司、张XX与李XX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某装饰公司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38万余元,李XX支付材料款及违约金12万余元等义务。因李XX及某装饰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XX及某建材店申请强制执行,两案债权总额为52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李XX与张XX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过户给张XX,张XX支付房屋差价37万元。现房屋已过户至张XX名下,但张XX未支付差价,李XX遂委托汪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X支付差价3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张XX辩称,顶账房屋为回迁毛坯房,价格过高;双方最初协商的是补20万元现金加价值17万元的砂石水泥等材料,且其前期转账的2万元用于办理过户,应当予以扣除。李XX则主张,双方已在法院执行局正式达成执行和解,明确约定张XX支付37万元差价,且其不同意以砂石等材料抵顶差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执行局达成的执行和解笔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李XX已按约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张XX,张XX接收房屋并交纳了相关税费,应按约定支付37万元差价。庭审查明张XX前期支付给李XX的2万元,因案涉房屋维修基金系张XX另行支付,故该2万元应予以扣除,李XX对此无异议。据此计算,张XX还应支付35万元。关于张XX主张以砂石等材料抵顶部分差价的抗辩,因双方后续未达成一致且李XX不同意,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损失,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最终法院判决: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XX3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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