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经营部及经营者李XX承租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经营画廊。2019年8月,受台风“利奇马”影响,商场内因水量过大导致排水管爆裂,大量雨水流入案涉租赁场所,造成画廊内苏绣、字画等受损。事发后,某经营部向某公司提交损坏清单,主张损失严重。某公司随后向某公司上海XX申请公众责任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台风暴雨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某经营部及李X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画作损失49万余元、修复费7.5万余元等,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审理中,经法院委托评估,受损画作净值为3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39万余元,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请。某公司不服,以不可抗力及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应赔付的财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其主张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2. 某公司上海XX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额赔偿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气象部门对台风已作出预警,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某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尽预防及检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亦无法证明存在重复主张。关于保险理赔,因无法律特别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需向第三者直接赔付,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问题应另案处理。一审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