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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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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了财产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理赔的法律关系。面对对方以“不可抗力”和“保险理赔”为由的抗辩,汪律师通过梳理气象预警记录、商场维修义务及保险合同条款,有力论证了某公司未尽适租义务及保险公司无直接赔付义务。同时,指导当事人完善受损清单及评估程序,确保损失金额得到法院认可,最终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二审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经营部及经营者李XX承租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经营画廊。2019年8月,受台风“利奇马”影响,商场内因水量过大导致排水管爆裂,大量雨水流入案涉租赁场所,造成画廊内苏绣、字画等受损。事发后,某经营部向某公司提交损坏清单,主张损失严重。某公司随后向某公司上海XX申请公众责任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台风暴雨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某经营部及李X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画作损失49万余元、修复费7.5万余元等,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审理中,经法院委托评估,受损画作净值为3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39万余元,驳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请。某公司不服,以不可抗力及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某公司应赔付的财产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其主张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2. 某公司上海XX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额赔偿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气象部门对台风已作出预警,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某公司作为出租人未尽预防及检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亦无法证明存在重复主张。关于保险理赔,因无法律特别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无需向第三者直接赔付,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问题应另案处理。一审判决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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