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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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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精准界定违约性质,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及“合法转租”的抗辩,明确了被告拖欠租金的根本违约事实。其次,在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上,通过梳理两份律师函的法律性质,成功将解除时间锚定在2024年2月,最大化保障了原告的租金收益。最后,针对原告“上锁房屋”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利局面,汪律师积极举证双方过错程度,引导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酌情调整占有使用费,有效控制了赔偿风险,并成功争取到违约金、律师费等全额支持,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美食公司、某投资公司(两原告)与某建筑公司(被告)签订《君座独栋别墅租赁合同》,约定租期8年,月租金20万元,后双方协商调整为15万元。自2023年7月起,被告拖欠租金,并将房屋交由案外人某瓷砖公司使用。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于2024年2月发函解除合同,诉请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16万元、占有使用费45万元、水电费3.1万余元、违约金9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等。被告辩称,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且未退还案外人装修保证金,其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主张原告2023年9月的律师函已产生解除效力,合同早已解除,后续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违约方的认定。被告欠付租金及允许案外人使用房屋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未足额开票及物业服务瑕疵是否构成被告拒付租金的合法抗辩。二是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原告2023年9月与2024年2月发出的两份律师函,哪一份产生了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三是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特别是原告对房屋上锁期间产生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如何划分,以及违约金、水电费等具体金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属附随义务,不构成被告拒付租金的理由;被告允许案外人使用房屋未营利且经原告同意,不构成违约转租,被告拖欠租金构成违约。2024年2月22日解除函送达被告,合同于此日解除。针对原告上锁房屋导致的损失扩大,双方均有过错,法院依法酌情调整。最终判决:确认涉案合同于2024年2月22日解除;被告支付租金103万余元、占有使用费12万余元、水电费2.7万余元;被告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以已付40万元保证金优先折抵);被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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