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汪鑫律师代理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胜诉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汪鑫律师 在线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专业
    用户评价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对方以“主体不适格”及“受胁迫签约”为由的抗辩,汪律师精准梳理了发起人签约的法律责任及债务加入的认定规则,有力论证了许某及某集团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时效争议中,汪律师巧妙组织短信记录、报警记录及律师函等证据链,成功证明时效多次中断,避免了债权丧失胜诉权。同时,针对对方提出的“承包经营费抵扣”主张,汪律师通过厘清法律关系,成功阻断其抵扣企图,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二审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1年,某公司与许X签订三份《房屋租赁协议书》,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广场的房屋出租,用于某娱乐公司经营。某集团公司后续补盖公章加入债务。因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某公司于2018年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诉讼期间,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确认欠付租金共计X万余元,约定了房屋搬离时间及逾期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许X陆续支付X万元,但剩余租金迟迟未付。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短信沟通、报警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催讨。因催讨无果,某公司再次起诉,要求许X、某集团公司支付剩余租金X万余元、逾期利息X万余元及违约金X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将已支付的X万元在总欠租中扣减,确认欠付租金总额为X万余元,并按比例判决许X支付租金X万余元及违约金X万余元,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承租人主体资格及协议效力:许X上诉主张其系代设立中的某娱乐公司签约,个人不应承担责任;且《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应属无效。

2. 诉讼时效及款项抵扣:许X主张租金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并主张某公司后续接手经营,已支付的X万元系承包经营费,应予抵扣。

3. 违约金计算标准:许X认为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减。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X作为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以自己名义签约,某公司依法有权选择许X承担合同责任;《解除合同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许X未能举证证明受胁迫;某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短信、报警、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引起时效中断,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已支付的X万元认定为履行前期债务更为合理。一审参照总欠款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按本案欠款数额占比确认违约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汪鑫律师
汪鑫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汪鑫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汪鑫律师
13101202****0329 执业认证
  •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768号
一线实战派律师
  • 158 0057 500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