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电力科技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某光伏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事宜全部发包给申请人,合同总价521万余元。2020年3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主线材料款21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履行施工义务,于2020年10月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使用。然而,被申请人以企业被收购等理由推脱,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66万余元、违约金146万余元以及律师费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实际工程量的认定。被申请人辩称,案涉项目系其从某管委会处承包,其将主体工程分包给申请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同时主张申请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仅为2.83MW,而非合同约定的3.32MW,且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付款条件未成就。二是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被申请人认为,主合同无效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且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事项,拒绝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将其承包的主体工程全部分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鉴于合同无效,申请人主张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在庭审后,被申请人提交了《确认书》,明确确认申请人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并确认欠付工程款金额为166万余元。仲裁庭据此对工程款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仲裁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申请人实际支出,酌情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