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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汪律师指导客户妥善保存了微信聊天记录、签证单及《结算书》等核心证据,成功证明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的表见代理效力,锁定了结算依据。其次,在专业判断与庭审表现上,针对对方关于计价单位变更的抗辩,汪律师敏锐地补充提交了案外人租赁合同及结算凭证,有力论证了“按米计价”的行业合理性与双方实际履行的一致性,彻底击破对方上诉理由。最终助力客户在二审中全面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租赁中心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基坑支护租赁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某租赁中心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的某产业化基地项目提供基坑支护租赁及施工服务,合同暂定总价104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租赁中心依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疫情原因工程停工85天。复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事宜进行沟通。某租赁中心向某建筑劳务公司发送《结算书》,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朱某丙在《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但备注“疫情期间等钢结构封顶再协商解决”。后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某租赁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123.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等。一审法院结合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酌情扣减部分租赁费后,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10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3100余元等。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是9米拉森桩超期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及金额应如何认定;二是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保全担保费。

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张,朱某丙仅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无权确认合同内容变化及价格,且超期租赁费应按原合同约定的“元/天/吨”计算,而非《结算书》中的“元/天/米”;同时认为保全担保费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某租赁中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拉森桩超期租赁费,双方在《结算书》中明确以“元/天/米”计取,朱某丙作为上诉人代表签字确认,其效力及于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该计价标准的合理性,一审以此标准计算并无不妥。关于保全担保费,系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发生的成本,纠纷责任在于上诉人,一审支持该项费用于法不悖。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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