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高X甲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9月,原告某公司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食堂外包服务合同。随后,原告将食堂部分档口交由被告高X甲经营,营业款由原告统一收取,按月结算扣除相关费用后交付被告。期间,被告高X甲将档口招商转包给孙某甲、杜XX等人,并收取押金。2019年9月末,双方因营业额分配产生矛盾,被告高X甲撤离食堂。原告主张被告失联,导致其被迫代为支付食材货款、用工成本、档口押金及营业款等共计259万余元。扣除应结算给被告的营业额结余120万余元后,原告认为被告尚欠139万余元,故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高X甲辩称,原告提交的《项目绩效责任书》非其本人签字,双方实为挂靠合作关系,原告代付的各项费用与其无关。审理中,经某鉴定所鉴定,涉案《项目绩效责任书》上的签字确非被告高X甲所写。
【争议焦点】 1. 被告高X甲是否应承担2020年10月至12月档口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相应债务; 2. 原告某公司代付的供应商货款、退还的押金等款项,被告高X甲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绩效责任书》经鉴定非被告高X甲签字,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结合双方结算习惯及原告未提供延续合同证据等事实,认定被告高X甲放弃经营的时间为2020年9月末,10月至12月系原告自行经营管理。关于原告代付的货款、押金等,因9月营业款未结算完毕,且原告全额退还押金等行为是否存在侵害被告合法权益不能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鉴定费1.3万余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