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陈X甲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某公司出具的《工作邀请函》明确薪资包含月工资、季度绩效奖和年终奖,其中试用期前三个月工资为正式工资的90%。2024年12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某公司向陈X甲送达《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保密与竞业承诺。陈X甲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元、季度绩效五千余元、年终奖四千余元、加班工资七千余元、年休假工资九百余元、竞业限制补偿金九千元及工资差额二百元等。汪鑫律师作为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二是季度绩效与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是否成就;三是陈X甲是否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事实,以及是否具备年休假资格;四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的主张是否成立。庭审中,双方围绕《员工手册》的公示程序、绩效考核标准的合理性、加班证据的效力以及竞业协议的实际性质展开了激烈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证明《员工手册》已向陈X甲公示,且《岗位职责和目标确认书》并非约定的录用条件,故解除行为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裁决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九千元。对于其他请求,仲裁委认为:季度绩效因陈X甲未完成考核目标而不予发放,系公司正当行使管理权;年终奖需视公司效益与个人绩效,现无发放依据;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年休假因陈X甲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而不符合法定条件;竞业协议实质为保密义务,未限制就业,无需支付补偿金;工资差额因病假未获批且扣税不属受理范围,亦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九千元,驳回陈X甲其他全部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