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原告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与被告某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杜X)签订《年度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并在收到发票后1个自然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陆续开具价税合计33.7万余元的发票,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于2024年1月致函对账,被告予以确认,且多数发票已作进项抵扣。因被告迟迟未付款,原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汪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33.7万余元、违约金10.1万余元及律师费1.5万元。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及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二、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汪鑫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及开票义务,被告接收发票且未提出异议,部分发票已抵扣,应视为对款项的确认。被告逾期付款经催告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均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裁判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并开具发票,被告未异议应视为确认待付款项。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产业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包装公司货款33.7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0.1万余元;支付律师费1.5万元。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及公告费五百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