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先垫付600万元为某文化公司提供媒体充值服务,某文化公司分期还款,违约方需赔偿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损失。同日,某文化公司大股东刘XX签订《担保协议》,承诺对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某文化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刘XX指定法务人员出具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方式,并明确表示此前担保协议继续有效。随后,刘XX本人又发送另一份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更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因某文化公司仅支付14万余元,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377万余元、违约金及律师费5万元,并要求刘XX及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服务费377万余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违约金及律师费5万元,刘XX、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XX是否应对案涉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XX上诉主张,原协议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续补充协议新增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条款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加重债务,未经其书面同意,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且一审支持违约金又支持律师费,导致某传媒公司获得双重赔偿。某传媒公司则辩称,刘XX作为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交易,补充协议系其主动出具,其担保范围已概括性认可包括待计算的违约金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各方签署的协议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原协议已约定违约方需赔偿一切损失及律师费,且《担保协议》明确担保范围包含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刘XX对此明知。后续补充协议中,刘XX指定人员及其本人均参与磋商并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表明其对违约金及律师费的担保责任完全知情并同意。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既符合商事交易习惯,也未加重保证人负担。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XX需对某文化公司欠付的服务费、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