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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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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定性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对方关于“损失未实际发生”及“已尽审查义务”的抗辩,汪鑫律师敏锐抓住《民法典》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结合平台返点规则与双方商业盈利模式,将抽象的“返点扣减”转化为具象的“经营利润损失”。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与证据组织,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损失计算方式的认定,有效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文化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委托某文化公司在某广告平台提供媒体充值及投放服务,合作期内某科技公司需保证广告素材合法合规,若违规造成损失需予以赔偿。业务模式为某文化公司将某科技公司付款金额加上12%的赠送额度充值至其账户。2023年7月,某科技公司关联的某教育公司委托投放的广告因涉及封建迷信等违规内容,被某广告平台处罚,扣罚第二季度业绩54.4万余元,导致某文化公司无法取得相应比例的返点奖励。某文化公司发函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返点损失6.6万余元、利息及律师费五千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某文化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计算标准。某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某文化公司自行制作的罚款证明缺乏依据,且某科技公司已在微信群内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同时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的返点损失属于未实际发生的可得利益,要求其承担显失公平。汪鑫律师代表某文化公司答辩指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赔偿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某科技公司违约导致某文化公司被平台扣罚业绩,直接造成某文化公司无法获得原本依约可得的12%返点奖励。该返点优惠是某文化公司提供服务的前提,因违约导致经营利润为负,属于典型的可得利益损失,某科技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媒体投放协议》合法有效。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投放广告违规,导致某文化公司被扣罚业绩并丧失返点奖励,遭受可得利益损失,某科技公司按约应赔偿损失。关于损失金额,一审法院客观分析某文化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认定其从平台获得的额度奖励不少于给予广告主的充值赠送金额才能保证盈利,据此以扣罚业绩54.4万余元为基数,按12%比例认定可得利益损失,具有合理性。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科技公司需赔偿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6.5万余元、相应利息损失及律师费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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