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陈XX与苏X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陈XX承租位于某市某区某镇某街某号的三间商铺,租期7年,总租金350万元。合同签订后,陈XX依约全额支付了租金。2022年11月,因配合城中村改造,商铺所在古镇景区发布停业公告。2023年4月,陈XX搬离涉案房屋,并与案外人某商业公司达成装修补偿协议。随后,陈XX多次通过微信与苏XX沟通,要求退还剩余租期租金。苏XX却辩称其仅为居间方,且主张陈XX实际占用房屋至2023年8月,拒绝退款。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XX返还租金3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确认费用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判决苏XX返还333.3万元。苏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陈XX与苏XX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是陈XX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截止日期应如何确定。 针对焦点一,苏XX上诉主张双方仅为合作关系,其受陈XX委托向案外人某商业公司承租房屋,且《商铺租赁合同》系其酒醉后签署,应属无效。针对焦点二,苏XX主张陈XX至少占用房屋至2023年8月13日,并提交报警回执作为证据。陈XX则坚称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已于2023年4月搬离,苏XX理应退还剩余租金。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不仅签订了书面合同,且陈XX支付了租金,苏XX交付了房屋,苏XX在一审中也自认其向案外人承租的租金标准低于出租给陈XX的标准,故其居间方主张与事实相悖,二审不予采信。关于占用截止日期,苏XX提交的报警回执未记录具体房屋,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根据双方协商记录认定费用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并判令返还333.3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