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签订《同联商业房屋居间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为原告赵XX承租某学院商铺提供签约服务,原告赵XX支付意向金1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原告赵XX按被告某公司员工方某丁指令,向案外人支付租赁费3万元及抵押金3万元。原告赵XX认为该协议缺失出租方签字盖章,应属无效,且被告某公司未交付商铺,故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意向金1万余元及租赁费、抵押金共计6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协议已经三方签字确认,居间服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事由,且已如实告知,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原告赵XX承租某学院商铺,意向金1万余元。原告赵XX签署《窗口合作协议书》,约定经营期限、管理费及3万元风险抵押金等,甲方落款有出租方张某戊签字。原告赵XX还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被告某公司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并支付佣金1万余元。原告赵XX向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支付1万余元,另主张扫码支付6万元给案外人吴XX。后原告赵XX未进场经营,被告某公司称系原告赵XX自身原因,并提供微信记录证明原告赵XX曾委托中介转让商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公司是否已完成居间服务,原告赵XX是否有权解除中介合同并要求退还居间费;二、原告赵XX主张的6万元租赁费及抵押金是否应由被告某公司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在被告某公司居间介绍下,原告赵XX已与案外人签订《窗口协议》并取得商铺承租权。原告赵XX称无法入场经营未提供证据,反而有证据显示其未入场系自身不想经营欲转让店铺。故居间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赵XX要求解除及退还居间费缺乏依据。关于6万元款项,原告赵XX无法证明由被告某公司收取,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原告赵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