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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代理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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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鑫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赵某甲关于合同无效及未实际履行的指控,汪鑫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通过提交《窗口合作协议书》、《佣金确认书》及微信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被告某公司已全面履行居间义务并促成合同成立。同时,汪鑫律师敏锐指出原告赵某甲主张的6万元款项收款主体并非被告,成功将该项诉求剥离出本案审理范围。在庭审中,汪鑫律师逻辑严密、答辩切中要害,有效引导法官查明原告因自身原因未进场经营的客观事实,最终帮助被告某公司赢得胜诉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赵XX与被告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签订《同联商业房屋居间协议》,约定被告某公司为原告赵XX承租某学院商铺提供签约服务,原告赵XX支付意向金1万余元。协议签订后,原告赵XX按被告某公司员工方某丁指令,向案外人支付租赁费3万元及抵押金3万元。原告赵XX认为该协议缺失出租方签字盖章,应属无效,且被告某公司未交付商铺,故诉请解除协议并返还意向金1万余元及租赁费、抵押金共计6万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协议已经三方签字确认,居间服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事由,且已如实告知,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查明,原被告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原告赵XX承租某学院商铺,意向金1万余元。原告赵XX签署《窗口合作协议书》,约定经营期限、管理费及3万元风险抵押金等,甲方落款有出租方张某戊签字。原告赵XX还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被告某公司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并支付佣金1万余元。原告赵XX向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支付1万余元,另主张扫码支付6万元给案外人吴XX。后原告赵XX未进场经营,被告某公司称系原告赵XX自身原因,并提供微信记录证明原告赵XX曾委托中介转让商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某公司是否已完成居间服务,原告赵XX是否有权解除中介合同并要求退还居间费;二、原告赵XX主张的6万元租赁费及抵押金是否应由被告某公司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在被告某公司居间介绍下,原告赵XX已与案外人签订《窗口协议》并取得商铺承租权。原告赵XX称无法入场经营未提供证据,反而有证据显示其未入场系自身不想经营欲转让店铺。故居间协议已履行完毕,原告赵XX要求解除及退还居间费缺乏依据。关于6万元款项,原告赵XX无法证明由被告某公司收取,且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由原告赵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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